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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说法-物权法普法专题三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9/26 阅读:8945

何谓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定义。说到这里各位网友可能还是不知道这担保物权到底说的是啥。其实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去开发商那里买房,但是你的钱又不够,咋办?开发商可能对你说可以去银行办理按揭抵押。如果办成银行就会把你贷的钱款先打给开发商,然后你就按照和银行签订的手续还贷。这里就涉及一个抵押关系,就是把你的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贷给你钱。当然银行并不是真正的把房子拿过去,它只是对于你的房子在你还不了贷的时候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说得专业一点就是银行对房子的交换价值有优先受偿权。这里各位就可以理解为何你定合同约定如果还不了贷房子归抵押权人是无效了。抵押是最典型的担保物权。除此之外还有留置权质权这两种形式。基于物权的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法律规定外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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