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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 >婚姻家庭  > 正文
孙子对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常熟律师王宇红 发布时间:2020/8/4 阅读:1505

江苏法制报 □王 艳

【案情】老李有2子4女,1个儿子未成年便因故去世,另1个儿子结婚后去世,儿媳后改嫁,有1个孙子小李,由其母亲抚养成人,现已结婚。现在老李的4个女儿都在外地,均有赡养能力,但对两位老人不闻不问,不愿赡养。老李和老伴均年过八旬,依靠低保维持生活,但近年来体弱多病,医疗、生活费越来越多且难以自理。老李现在起诉4个女儿及孙子小李,要求他们赡养自己及老伴。

【分歧】本案对女儿应承担的义务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老李的孙子小李对其祖父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依据该条规定,被告小李是原告的孙子,其父亲早已经去世,小李已成年且具有赡养能力,故被告小李应承担赡养其祖父母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尚有4个女儿在世,均有赡养能力,且小李在父亲去世后由其母亲抚养长大,老李夫妻均没有抚养过小李,故作为孙子的小李无需承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但在道德上应鼓励小李对其祖父母进行一定的照顾与帮助,但这种帮助不是义务,不具有强制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婚姻法》第28条可以看出,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具有一定的条件:1、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但对于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应认为是指子女“全部”已经死亡还是“部分”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全部”无力赡养,还是“部分”无力赡养?在审判实践中,这又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婚姻法》的此条款应理解为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全部死亡或子女全部无力赡养的再由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若老人的女儿还健在且具有赡养能力,则从法理、情理上讲孙子女对祖父母均没有必然的赡养义务。结合本案,若原告没有其他子女在世,孙子小李成年且具有赡养能力,法律中规定了“代位继承”,规定了孙子女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利,孙子女也应对祖父母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否则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作为孙子,小李应替父亲尽赡养的义务,孙子当然应承担起赡养祖父母的义务,但承担赡养祖父母义务的前提是其父亲及兄弟姐妹均已不在世或均无赡养能力。本案中,原告还有4个女儿,都有能力赡养,都由原告抚养长大,当然应承担赡养义务。故笔者认为,本案中作为孙子的小李对祖父母没有必然的赡养义务,但从道德角度来看,应鼓励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进行一定的帮助,但这种帮助不应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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