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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应以“最佳利益原则”为优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常熟律师 常熟律师王宇红 发布时间:2020/8/13 阅读:1561

江苏法制报 □王雷明

【案情】

2008年春,王某与彭某在彭某家乡贵州某县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直未领结婚证。2009年春,双方生一子王甲,王甲在贵州当地落户。2012年前后,彭某、王甲随王某到本地生活,王甲在本地学校就学至今,平日王甲由王某、彭某及王某的母亲共同照顾。后王某与彭某关系恶化,2020年3月份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王甲判决随其生活。审理中,彭某则要求将王甲判决随其回户籍地贵州生活。经法院征询意见,王某、彭某均不同意领取结婚证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征询王甲意见,其表示不同意随王某生活,要求随彭某共同生活。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双方对年满十周岁(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现调整为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据此,应当考虑王甲的意见,将其判决随彭某生活。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的,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不能无原则地采纳王甲的意见,而应更多地考虑王甲的成长利益。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仅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该规定并未要求人民法院无原则地采纳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笔者认为,该规定本质的法律精神是“适当吸纳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作出最合理裁判”。其次,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作为该类案件处理的优先原则。该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和遵循的首要原则,我国亦是该公约缔约国。在该原则的指引下,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学习、成长利益。再次,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也是该类案件处理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于本案而言,王甲作为学龄儿童,其在本地生活、学习、成长近十年,尤其在本地连续就学多年。无论从其后续的发展利益,还是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角度考虑,将其判决随彭某生活,对王甲都极为不利。

笔者以为,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发展尚不健全的一类人群,对家庭、社会以及自己未来的发展认识极不全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调整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优先原则,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理性保护。未成年人对自身利益作出的重大选择于己明显不利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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