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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 >交通事故  > 正文
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又返回的行为认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常熟律师王宇红 发布时间:2020/7/28 阅读:1482

江苏法制报 □董文彬

【案情】

2019年5月20日,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与由被告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载原告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驾驶的车辆撞上路边的树木。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小轿车离开现场后再返回现场,此事故造成李某、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王某驾驶肇事轿车的车主为林某,并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李某庭审中表示不追加车主林某为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行为给是否属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赔,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的基础。

其次,原告李某在庭审中表示不需要追加肇事车辆车主林某作为本案被告追究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属其民事权利自行处分,应当予以认可。

再次,本案中被告王某在驾驶肇事车辆离开后不久便返回现场,既没有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也没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之情形,更没有因离开现场导致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加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加之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被告王某肇事逃逸,因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主张免赔于法无据。

综上,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原告李某和被告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比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进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则由被告王某、徐某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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